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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游娱乐- 易游体育官网- 体育APP2026 “电商企业”合规账全攻略

更新时间: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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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游娱乐- 易游体育官网- 易游体育APP2026 “电商企业”合规账全攻略

  随着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正式实施,电商行业将彻底告别“避税红利期”。本次新规通过“平台强制报送+税务数据穿透”机制,首次实现电商交易全链条税务监管。无论你是年销百万的个体户,还是坐拥千万流量的大主播,都必须直面“交税”这道必答题。

  电商税收政,一项影响所有电商从业者的税务新规已经正式实施!淘宝、京东、抖音、拼多多等各大平台都将被要求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数据,这意味着电商行业正式进入数据透明化监管新时代。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这项新规的核心要点,帮助各位老板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避免踩坑! PART 01 新规重点内容速览

  新规实施过渡期内,建议商家尽快完成税务合规整改,避免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答:《规定》出台对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应当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按照这一要求,本《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为更好落实《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等具体安排,并将“点对点”对接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政策解读与培训辅导,帮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在10月份顺利完成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的工作。

  答:《规定》对以下涉税信息免予报送:一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主要考虑:根据试点情况,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二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三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四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二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三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四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制度、机制和技术体系,切实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答:《规定》施行后,税务机关将着重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税务总局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相关主体、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从实操角度进一步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问题。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做好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系统对接保障工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报送渠道。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同步配套制定数据直连接入全流程指引、操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辅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报送涉税信息。上述工作都将在今年10月前,也就是平台企业按《规定》要求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前完成,确保《规定》顺畅实施,更好落地见效。

  【场景介绍】: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及时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导致税费少缴、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合规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结合自身业务类型,主动申请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税收文件规定确认销售额,导致增值税申报销售额偏低、未及时登记一般纳税人身份等问题,存在少缴增值税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合规建议】:企业销售过程中,应持续关注自身增值税纳税身份。如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应及时主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应确保所申报增值税销售额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企业增值税款少缴的情形。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申报增值税过程中,未确认抵扣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未正确判断进项税是否符合抵扣标准,导致发生税额少缴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

  【合规建议】:企业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应严格审核进项发票,分类管理抵扣凭证,准确界定抵扣范围,接收异常凭证应及时转出进项税额,防范发生企业增值税少缴的情形。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免费赠送商品,未对赠品视同销售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第四条

  【合规建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中,应仔细核算免费赠送商品价值,按相关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依规申报缴纳增值税。

  【场景介绍】:企业买入固定资产、服务等项目时,未留存合法、有效的凭证,或刷单虚假交易对应的“成本”违规税前扣除,导致企业所得税所纳税款错误的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等

  【合规建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中,应严格遵循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确保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重点规范工资薪金、广告费等项目的凭证管理,留存完整佐证材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全部扣除凭证,异常凭证应及时调整,防范企业所得税错缴风险。 2.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人为调节年度收入导致企业所得税少缴风险

  【场景介绍】:企业错误理解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人为调节年度收入,从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导致企业所得税少缴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合规建议】:“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不影响收入确认时点,企业应合规核算收入,不得以“可能退货”为由延迟或跨期调节收入,人为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适用优惠政策。请严格遵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场景介绍】:直播带货佣金未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网红/主播收入申报不合规,所得项目分类适用错误,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合规建议】:企业在为他人申报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应主动明确与所申报人员的劳动关系,按照个人所得税项目分类要求,全额申报收入,主动完成代扣代缴义务,避免少缴个人所得税。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为企业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未主动为员工按照税收优惠申报一次性年终奖,未及时与员工确认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导致员工个人所得税优惠应享未享。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合规建议】:企业在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应提醒员工充分运用专项附加扣除,合理利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让员工个人所得税优惠应享尽享,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实现双赢。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观众赠送礼品或现金,因金额较小或中奖人数较多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偶然所得并为中奖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合规建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企业应及时主动梳理抽奖记录,规范后续活动中的税务处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场景介绍】:部分电商从业人员对于“按月10万免税”政策理解错误,误以为按月10万月以下免除所有税费,故而遗漏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

  【合规建议】:“按月10万免税”政策仅免除增值税,对于其他税费,如个人所得税等,仍需按相关政策依法申报纳税。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种合同及交易行为,可能触发印花税纳税义务。企业未及时主动申报,导致印花税少缴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合规建议】: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合同类型较多,需重点关注买卖合同(电子、纸质订单)、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应税凭证。除特殊条款外,合同买卖双方均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同时,除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以外,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企业应主动按时按项目申报印花税,避免印花税少缴、逾期等纳税风险。

  易漏报印花税税目提醒:电商企业租赁仓库、办公场地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合同。 电商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电商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注意: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电商平台向商家提供的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协议)。

  【场景介绍】:错误理解印花税纳税人,误以为合同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导致印花税漏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合规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即除特殊规定外,合同双方均需缴纳印花税。企业在签订相关应税凭证后,应及时主动合规申报印花税,避免印花税少缴或逾期。

  1.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的出口海外仓业务,在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后,未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的风险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未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出口预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导致企业先行获得的预退税款金额与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额不一致,而产生多退或少退税款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

  【合规建议】:为帮助纳税人精准高效办理核算,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已办结、但纳税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预退税数据清单。

  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出口预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货物已实现销售,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无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2.货物已实现销售、但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3.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即办结核算手续。待该笔货物后续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

  【合规建议】:企业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在购买方提出开票需求后,企业应主动开具合规发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如因开票问题产生争议,企业应留存交易合同等资料备查,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未正确区分购买方身份及所售商品类型,未按照税收文件规定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

  【合规建议】:企业应主动区分购买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根据所售商品类型及购买方需求,结合相关税收文件法规,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填列相关信息,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场景,防范发票使用错误的情形。

  【场景介绍】:卖方销售商品过程中,未区分商品销售是否适用相关免税政策,发票开具过程中税率栏次盲目选择低税率或者免税,导致发生增值税少缴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合规建议】: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规范开具发票,确保税率、金额、品目等信息真实准确,不可盲目选择低税率或者免税。 4.增值税发票冲红不符合规定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以“刷单”“退货”名义冲减实际销售额,未按照税收文件规定合规进行发票冲红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0号)第八条;

  【合规建议】: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结合相关税收文件法规,谨慎开具红字发票,确保销售额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防范发生增值税款少缴的情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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